今后,北京市将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据了解,居住停车价格仅限于居住在该区域内的居民享有,且低于市场价。备受关注的“停车条例”今日再审,针对居民在家门口停车的收费标准问题,鉴于居住停车价格具有民生性质,条例草案拟作出上述规定。此外,“倡导有位购车”都写入了法规。
今天上午,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十二次会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进行审议。
据介绍,鉴于停车立法属于社会领城立法,需要政府、社会、企业、社区和个人等多元主体的参与,已经超出政府管理的范畴,因此条例三审稿中删除了法规名称中的“管理”字样,修改为《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为进一步体现停车治理立法中的社会治理思路,条例三审稿中明确提出“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严格执法、共享利用、社会共治。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与此同时,为保障停车治理的推进,草案在市政府职责中新增规定,“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核心区、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逐步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本市拟划定区域实行居住停车价
记者注意到,三审稿中对停车定价和收费的条款进行了完善,明确停车价格机制应体现中心城区高于周边的原则。表述为:“本市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道路停车收费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并根据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的原则动态调节。”同时,“本市对其他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市民关心的家门口停车如何收费的问题,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居住停车价格具有民生性质,应当以满足当地居民停车需求为重点予以考虑。据此,拟增加规定:“本市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据了解,居住停车价格仅限于居住在该区域内的居民享有,且低于市场价。
机关单位开放停车场 需具安全、管理条件
最新的停车资源普查数据显示,目前全市各类停车资源夜间利用不充分,居住区的车位利用基本饱和或者严重不足,公共建筑的车位利用仍有空间,约占60%的车位可供使用。
针对此前条例二审稿中曾提出,国家机关、单位开放停车位开展错时共享的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法规审议过程中,考虑到停车设施开放应当考虑不同性质单位对安全和管理等方面要求,此次三审稿中对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的开放问题进行了修改。拟规定,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
设置临时居住停车位 基层政府有责
三审稿强化了进曾作用,增加了在设置临时停车路段时的基层政府的职责,规定“确因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路段、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
“倡导有位购车”写入法规
考虑到停车治理涉及多方社会主体,三审稿在总则中明确了全社会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同时提出,倡导、宣传有位购车、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
此外,三审稿中还将停车秩序的维护纳入到各单位的“门前三包”中。增加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应当做好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内的停车秩序维护工作,有权对违法停车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举报。